汉中市冠安石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金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PDRU89
地址:汉台区龙江街道办事处西郑营村
2023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内靠近围墙边露天堆放沙石原料未进行覆盖,堆放沙石高度超过围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4月13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页、2023年4月14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页、绘制的《现场方位图》1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我局依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取证及你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汉中市冠安石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金方、现场负责人杜茂阳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违法主体基本情况处理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相关事宜合法有效。
3.执法人员秦丹(执法证号:27080015024)、范璐(执法证号:27080015011)有效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合法有效。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F汉台环告〔2023〕7号)告知你公司听证权、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书面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但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减轻对你公司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公司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叁万元人民币(¥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汉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汉台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9日
陕公网安备 6107020200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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