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广济晨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7N6HQR66
地址:汉台区龙江办事处西郑营村台玻厂院内
2022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原料堆场露天堆放约300平方米砂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5月20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页、2022年5月20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页、绘制的《现场方位图》1页、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我局依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取证及你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汉中广济晨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李金栩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基本情况。
3.执法人员秦丹、范璐(执法证号:27080015024、27080015011)有效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合法有效。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汉台环告〔2022〕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经局务会议研究,不予减轻对你公司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公司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叁万元(¥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汉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汉台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4日
陕公网安备 6107020200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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