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金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691116335A
地址:汉台区虎桥西路与沙沿路交汇处西北角
2022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承建的汉中市滨江新区沙沿中学项目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于2022年5月15日至5月26日夜间擅自组织夜间施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5月27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页、《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页、项目现场勘验图1页、现场施工的监控截图照片2页、商混票据8张,证明我局依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取证及你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严金权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副经理马文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违法主体基本情况及受委托人处理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相关事宜合法有效;
3.执法人员李宽(27080015015)、秦丹(27080015024)有效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合法有效。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汉台环告〔2022〕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减轻对你公司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公司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壹万元(¥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汉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汉台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4日
陕公网安备 61070202000008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