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汉中永兴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先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UM2Q8C
地址:星空电竞app下载苹果版吴基庄九女村九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8月1日(10:12—11:15),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喷塑箱未进行密闭,无收尘措施,厂区内积尘较重;
2.固化烤箱未配套安装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排;
3.未进行排污许可登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8月1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页、《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页、《现场方位图》1页、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我局依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取证及你公司实施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汉台区汉中永兴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唐先莲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基本情况;
3.执法人员杨蕊(27080015028)、首文俊(27088015026)有效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合法有效。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时起:
1.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违法排污;
2.立即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对易产生粉尘的设备进行密闭;
3.30日内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减少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
4.5日内依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做好排污许可登记。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
2022年8月8日
陕公网安备 6107020200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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