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经济开发区鑫源红鑫石材厂:
经营者:朱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702MA6YNMH962
地址:汉台区鑫源办事处塬上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29日(15时06分—15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秦丹(616039)、范璐(616037)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未按时提交2020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2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页、2021年6月30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页、绘制的《现场方位图》1页、照片1张,证明我局依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取证及你厂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汉中经济开发区鑫源红鑫石材厂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朱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基本情况。
3、执法人员秦丹、范璐(执法证号:616039、616037)有效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合法有效。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厂: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进行整改,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提交2020年度执行报告。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台区人民政府或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
2021年7月7日
陕公网安备 6107020200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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