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各直属机构:
《“汉台发布”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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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9日
“汉台发布”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区政府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平台“汉台发布”安全有效运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汉台发布”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管理,区信息中心负责微博、微信平台的日常维护、信息处置和公众诉求回复。
第三条 发布、转载信息必须遵守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发布下列信息: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条 发布信息分类
(一)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工作动态信息;
(二)区政府最新通知、公告;
(三)区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信息;
(四)区政府重大决策信息;
(五)应公开的灾情、疫情、险情类信息;
(六)具有典型性的诉求处置和服务案例信息;
(七)区政府领导批准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拟通过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发布的信息必须严格审核和保密审查,审核责任遵循“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审核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负责,重要信息须报区政府办主任或政府领导审核;涉及重要舆情回应的,应经区委网信办把关后发布。
第六条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信息发布要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区信息中心要严格信息发布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七条 转载时政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篡改标题愿意和信息内容,应在显著位置注明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并保证信息来源可追溯。
第八条 区信息中心负责对“汉台发布”政务微博、政务微信进行日常监测,每天8:00—17:00将收到的重要公众信息进行登记、下载并报区政府办领导批示,特别重要的信息须报区政府领导批示。
第九条 对网友通过微博、微信提出的咨询信访类留言,除事由简单的留言应在1-2个工作日内回复外,其余应引导网友通过区政府网站(www.dggam.com)《区长信箱》和《咨询投诉》栏目按程序回复。属于下列范围可提示网民不予回应:
(一)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清楚,导致无法回答或开展调查的信件;
(二)纯属个人之间恩怨纠纷的留言;
(三)已经进入司法、仲裁、行政复议、复查复核等法定程序或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留言;
(四)对已通过《区长信箱》和《咨询投诉》答复而没有提出新事项的留言;
(五)各级党政干部和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违反法规和党纪政纪等问题(建议网民直接向区纪委检监察委反映)
(六)留言用语不文明或发表恶意言论的。
第十条 信息采编要求
(一)各类信息内容应简洁、准确,活动类信息尽量做到图文并茂。
(二)发布信息所用图片应采用JPEG格式,图片要主题突出,层次清晰,构图美观;音频文件要求录音清晰;视频录制要简洁得体,层次分明,需要配音的要使用普通话。
(三)政务微博发布的文字信息一般为140字以内,确实需要更多文字的信息,以长微博的形式发布。
(四)政务微信每天只能群发1条信息,群发前要进行认真测试和审核。
第十一条 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在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信息或更改官方微博资料。不得擅自发布未经审核同意发布的信息。
第十二条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密码由区信息中心负责管理,不得泄漏。账号管理人员不得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发布个人观点、意见及带有情绪性倾向言论。
第十三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公网安备 6107020200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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